网络谣言频现 专家:精准打击需司法解释再细化
张浩/漫画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刑(九)亮点纷呈,其中对于网络秩序的规制,着实令一些网民颤抖了一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可能会被判刑!
刑(九)被表决通过的第二天,公安部发布消息称,各地公安机关在日前开展的网络谣言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中,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197人,责成相关网站关停网络账号165个。
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我国执法司法部门从未停息脚步,为什么网络谣言仍呈愈演愈烈之势?还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精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刑(九)作为规制网络秩序的“硬杠杠”,如何确保落到实处?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网络谣言为何愈演愈烈?
专家声音:自媒体时代,虚假信息恶劣影响易被无限放大
“某中央领导亲属在香港恶意做空股市;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针对近期少数网民围绕股市波动、天津港爆炸事故等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和国家重要活动,大肆编造传播谣言的情况,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从2008年的“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滞销,到2010年的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到2011年全国“抢盐风波”,再到目前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国家重要活动造谣、传谣,可以说,网络谣言已成为新时期的社会公害,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教授沈政认为,当前很多网络谣言传播者,因为对社会生活中某些现象不满,感觉自身被边缘化了,便想通过制造和传播谣言引起社会重视,发泄不满情绪。
泄愤心理、从众心理、好奇心理等多种复杂的心理状态存在于普通大众身上。“这些不同的心理状态被制造谣言者利用,进而推动了网络谣言的生成与传播。”沈政说。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会从根本上杜绝,网络谣言更是因其传播的特殊性而屡禁不止。”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聚合性、虚拟性等特点,由于使用方便,传播较为自由,很容易成为包括谣言在内的各种虚假信息的传播载体。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传声筒,一些虚假信息经过转发和评论,其恶劣影响会被无限放大。
打击网络谣言有何法律依据?
专家声音:应该明确定义网络谣言罪,制定统一标准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任何事情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在网络发布信息也不例外。毋庸置疑,在网络谣言日益猖獗的当下,加大立法与惩处力度才是遏制网络谣言的重要对策。
在刘德良看来,谣言是一种虚假信息,但不是所有虚假信息都是谣言。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谣言”一词并没有清晰的定义,这不利于互联网管理,也不利于网民把握网上发言的尺度。
“建议在刑法中明确定义网络谣言罪。”刘德良认为,谣言应当是在传播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恐慌,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混乱,且行为人主观故意散布的虚假信息。意见性言论、单纯的情绪表达,不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否则就会扩大打击面。
记者发现,虽然网络谣言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但也有规范依据。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05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造谣”“编造信息”均是谣言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此外,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多种通过网络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解释》的出台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还存在一定的司法困惑。”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徐华玲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徐华玲说,在司法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的适用各有侧重,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需要信息的内容属于恐怖信息;诽谤罪针对的是特定的自然人捏造虚假事实;寻衅滋事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编造的虚假信息,但其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构成要素的证明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而且“混乱”的程度也没有统一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
如何让刑(九)掷地有声?
委员建议:确保精准打击,刑(九)相关规定还需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在完善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方面,我国立法脚步一直未停歇。日前出台的刑(九)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施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情形入刑,十分必要,突出了立法者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重视和打击的决心,加大了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
施杰进一步分析道,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因为涉及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人民群众对相关消息是非常敏感的,一旦获得虚假信息,可能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例如不明方向的出逃、哄抢物资,极易造成踩踏挤压等群体性伤害事件。此外,一些民众可能会误信谣言而进行转发、传播,无意中成为谣言的“帮凶”。
全国十佳公诉人、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王勇认为,根据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程度,刑(九)的新增条款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王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刑(九)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无论是编造者还是传播者,一般应具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动机和目的,否则一般不构成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按其他罪名依法处罚。二是,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知”两种情形,“知道”意味信息的散布者对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事实是确切知道的,“应知”即根据证据推定行为人知道。推定“应知”必须依据各方面的证据材料,综合行为人的身份、职业、生活经历、知识结构、网络发言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新媒体时代中,通过微博、微信转发网络信息的情况非常普遍,其中可能就有不实信息或者诽谤信息。在认定“明知”时应当特别慎重,必须严格把握,不能过高要求普通群众对所转发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
徐华玲认为,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刑(九)这一法条,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例如主观明知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是虚假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公众对这类信息应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又如刑(九)对传播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的行为在刑罚上还作了升格规定,即“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严重后果”具体是指哪些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可以针对网络虚假信息进行专门立法,对网络虚假信息如何定义、鉴别进行规定,对制造、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让打击网络谣言有法可依。”施杰建议。
怎样才能终结网络谣言?
代表建议:治理网络谣言需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多位专家表示,在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当下,不能仅依靠刑法作为单一治理模式予以规制,更应通过政府引导、网民自律等综合手段共同治理。
流言止于智者,更止于信息公开透明。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针对网络谣言,执法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同时,当网络谣言出现后,拥有权威话语权的职能部门要迅速出来澄清,既保障公众对真相的知情权,又减少网络谣言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刘德良认为,以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发布来对抗虚假信息和社会恐慌,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他特别举例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相关部门已经召开了十余场新闻发布会,这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发布权威信息来粉碎谣言的重要一环。而在后期,检察机关也发布了查办相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及时回应了百姓关切。
“政府也应拿起新媒体的工具,在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阵地,发布及时准确的信息,建立动态信息发布机制,让人民群众能及时得到可信的信息,这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途径。”施杰告诉记者,他曾向全国两会提交过《建立健全舆情管理机制的建议》,提到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加强应对机制建设,建议政府建立专门机构,及时化解群众信任危机、消除不良影响。
刘德良和施杰还呼吁,广大网民应有防范网络谣言的意识,对网络信息进行基本甄别,对于不符合常理、未经过查证的网络信息,要保持冷静理性,避免随意转发、传播,以免成为网络谣言的“帮凶”。
记者了解到,在辟谣方面,北京、河北、浙江等地纷纷成立了辟谣平台,在抵制谣言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浙江媒体网站联合辟谣平台为例,运行一年来,该平台的辟谣内容已超过2000条。今年4月,浙江在线、新浪浙江等在微博上发起微话题“#浙江辟谣#”。数据显示,3个多月的时间内,微话题阅读量已经超过332万人次,接到网友报料线索超过1000条。
“辟谣平台的建立,对治理谣言将起到积极作用,民众看到网络谣言后,可以通过辟谣平台查证,及时得到真实的信息,也能促进网民不传谣、不信谣,这样的平台值得推广。”施杰说。
专家还呼吁,所有互联网企业要主动履行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